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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三名”工程建设协调机构,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浙江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
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深入推进“三名”培育试点工作,培育一批行业的标杆和龙头企业,确保培育试点的成效,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以目标责任为导向的扶优劣汰动态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考核机制,对试点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当年确定为试点企业的不作考核评价。 第四条 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名”办)总体负责试点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各市、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试点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依据《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试点企业年度培育工作进行实地考核,综合评价试点企业年度培育试点任务推进情况、发展效益水平、保障措施和日常培育工作推进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组织。由省“三名”办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若干个考核组,到试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对照试点企业责任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评价试点企业培育试点工作,实地核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在考核评价指标中,“日常培育工作”项打分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对联系企业的日常培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总部型企业、协同制造型龙头企业、绿色与安全制造型企业由省经信委牵头,品牌型企业由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牵头,高新技术型上市企业由省科技厅和省金融办牵头。 第七条 考核分值及等次。考核总分值设定为11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75分(不含90分)为良好、75—60分(不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试点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做好工作总结和材料准备,主动配合考核组做好相关工作和资料数据的核查。试点企业提供的考核材料、数据要准确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作“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省“三名”办根据各组考核情况,召开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综合评定,初步审定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三名”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初步审定结果提交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三名”办发文公布试点企业年度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条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试点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重点宣传,以多种形式总结推广试点企业的典型经验。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第一年予以警示并督促其整改,暂停补助资金拨付;第二年综合考核评价仍不合格的,终止培育试点,收回补助资金,不再享受试点企业培育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影响较大、后果严重,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取消试点资格,追回补助资金,终止享受试点企业培育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于终止和取消资格的试点企业,由省“三名”办提出意见报省“三名”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并予以通报。各级“三名”工程建设协调机构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动态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三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浙江省“三名”培育试点企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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