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15-12-31阅读次数:1203

东委发〔2015〕51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东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1日

东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金委办发〔2015〕27号)和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市委、市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遵照《金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镇乡(街道)党(工)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镇乡(街道)党(工)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四)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纳入平安宣传工作,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镇乡(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及时召集研究安全生产机制体制、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四)督促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镇乡(街道)党(工)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政府(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联系行政村(社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安全防控治理体系建设。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公共安全设施等的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落实应急救援经费,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合、支持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促落实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统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四)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运行机制,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所在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辖区面上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议、协助上级部门查处辖区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四)对所属行政村(社区)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及工作考核。

(五)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有关问题,做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定期向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章市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纪检机关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

组织部门负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考核力度;加强对安全监管干部的教育培训,重视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监管人员的选拔培养。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故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政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并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加强对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组织等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五)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六)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每季度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五)抓好标准化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公共安全监管、打非治违、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

(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七)按时上报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主持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以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二)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目标任务。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推动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督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市委常委会每季度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镇乡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季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必要时可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学习制度。

(一)各镇乡街道和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市委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镇乡街道和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实施好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检查日制度。

(二)各镇乡街道要针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镇乡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要安排部署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综合督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重点领域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每季度1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镇乡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镇乡街道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镇乡(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发生较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以及市本级及以上挂牌重点隐患整改不力的镇乡街道和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章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视情况予以问责,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各镇乡街道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市委、市政府每年对党、政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乡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政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所在镇乡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问责;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评优评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用电、用地、融资等方面对"黑名单"企业予以制约,其党组织、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评先评优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