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lhl来源:发表时间:2023-09-13阅读次数:314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我省制定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浙江省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我厅起草了《浙江省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文件提出“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二)2015年12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文件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2020年2月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文件提出“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

(四)2021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对省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省财政厅对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绩效评价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按照管理办法中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分工,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明确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并以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类实施、激励约束为原则,对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效应、管理效能、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对绩效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二)评价对象、内容与依据。

以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对投决部门、基金管理部门两类部门以及省产业基金整体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投资目标设定、机制建设、投资决策、运行管理、投资绩效等情况。

(三)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相应匹配”原则建立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模块组合有针对性地评价不同主体。严格区分省产业基金各参与主体的绩效责任,将评价指标分为决策、过程、绩效三类模块,其中决策模块对应投决部门,过程模块对应基金管理部门,绩效模块为两类部门共同的成果。通过三个模块灵活组合,评价指标体系实现对投决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省产业基金整体等不同对象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根据综合得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四)评价组织管理。

评价办法明确将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不定期评价。其中,年度评价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并实行分类分部门分模块评价,投决部门按照评价方案开展自评,省财政厅将按一定的比例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将区分不同参与主体予以应用,作为省产业基金政策完善、预算安排、费用支付、基金投资、退出让利及基金存续的重要依据。此外,为保护投资运作主体敢于担当、积极履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省产业基金实施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机制。

(六)解释与施行。

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文件术语释义

(一)省产业基金: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

(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产业基金政策性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性项目立项、投资、退出决策,其中战略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技术类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同意后,省委宣传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战略类项目的参照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可作为技术类项目的参照部门。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陈思捷,电话:0571-87055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