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各种新产品、新业态层出不穷。对尚未发展成熟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秉持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重点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
短期适度性与长期审慎性。互联网金融集成了互联网开放、实时、共享等特点和部分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性,在消除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服务小微企业以及实现普惠金融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体现。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适度原则,着眼于保护创新,给新业务、新产品足够的发展空间,更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如果对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过早采取过严监管,不仅会抑制创新,也不利于金融效率的整体提高。因此,要在确保实现安全监管目标的前提下,结合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特点,考虑监管规则是否能给未来金融创新和产品创新留下足够发展空间。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归根结底属于金融范畴,具有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对其监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把防风险、保安全作为监管的生命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此,要把握好时与度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预见性,及早梳理关键环节的风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较高的业态和交易制定必要的监管规则,用适时适度的监管明确底线,防范和控制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实现监管在维护市场活力与保持风险控制力之间的平衡。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