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6〕43号有关政策条款实施细则

来源:发表时间:2016-07-19阅读次数:1026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增强32条减负惠企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精神,市经信委对牵头实施的有关政策条款,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政函〔2016〕43号有关政策条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增强32条减负惠企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帮助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由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同时,由市财政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贴息资金总额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

(一)对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对企业贴息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根据属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申报的企业为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型、微型工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企业划型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区、县(市)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区、县(市)。

2.奖励标准: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贴息资金总额的30%给予各区、县(市)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限额,按照各区、县(市)2016年度规上工业销售产值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2016年度规上工业销售产值 20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上限为800万元(含);

第二档:2016年度规上工业销售产值1000亿元(含)--2000亿元的,奖励上限为600万元(含);

第三档:2016年度规上工业销售产值400亿元(含)--1000亿元的,奖励上限为400万元(含);

第四档:2016年度规上工业销售产值400亿元以下的,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含);

3.申报时间及要求:下一年度3月底前集中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另发通知。


二、支持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发展

政策内容:对本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对象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地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依法经营的工业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不含总集成总承包),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的龙头骨干企业; 

2.对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年度累计配套采购额1亿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下一年度3月底前集中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及要求另发通知。

三、支持企业通过实施“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智能化改造推动实现降本增效

政策内容:对企业在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方面的直接投入,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市政府认定为“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示范样板工程的,单个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对象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地域内注册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依法经营的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项目: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有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改造意愿和计划,并具有投资预算安排;项目符合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试点方向,经审核确认后列入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库。2016年计划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100个。

2.示范样板项目:须是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且实施成效明显,在行业、地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引领作用。2016年计划评定示范样板项目20个。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原则上每年分两次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程序及要求另发通知。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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