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6号)的解读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7-04-12阅读次数:1341

  一、制定背景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下简称国务院《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省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教育、社保等配套政策,瞄准重点人群、区分不同地区,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积极性,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支持。
  (二)主要任务
  《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逐条对照国务院《方案》中的任务,提出具体推进措施,并将责任明确到相关厅局。
  一是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根据国务院《方案》要求,深化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县(县级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杭州市)人口规模,对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实行更加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
  二是完善一系列配套措施。通过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加强农民进城落户工作的要素保障能力。通过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各项权益,并明确不得强行要求农民转让“三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通过落实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子女就学等政策,以及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等措施,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其他城市常住人口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另外,《工作方案》还明确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进度安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强审计督查,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