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2号)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浙改拆〔2016〕9号)要求,经各设区市政府审核,省“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拟推荐淳安县等6个县(市、区)为第一批“无违建县(市、区)”,杭州市富阳区等19个县(市、区)为第二批“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杭州市上城区等27县(市、区)为第三批“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现予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示时间:2017年4月14日—4月19日(8:30—17:30)。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在“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571-56363205(传真)、56363138。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浙江省第一批“无违建县(市、区)”、第二批“基本无违建县(市、区)”、第三批“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名单
一、第一批“无违建县(市、区)”
淳安县、象山县、温州市洞头区、安吉县、诸暨市、浦江县。
二、第二批“基本无违建县(市、区)”
杭州市富阳区、建德市、临安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文成县、湖州市吴兴区、德清县、平湖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市越城区、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龙游县、江山市、岱山县、天台县、遂昌县。
三、第三批“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
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江北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海县、温州市龙湾区、永嘉县、平阳县、湖州市南浔区、长兴县、嘉善县、海盐县、绍兴市上虞区、嵊州市、绍兴滨海新城、兰溪市、东阳市、衢州市衢江区、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台州市黄岩区、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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