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构建解决欠薪问题长效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们实施“浙江无欠薪”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打击恶意欠薪再添利器。
比照2012版《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新《办法》的主要有八大亮点。
精准手术 治理重点领域欠薪顽疾
亮点一工资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针对建设领域因工程资金不到位或工程材料备货的需要,而挪用人工费用的情况,《办法》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建设单位的工程资金将分为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两条线拨付,人工工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亮点二 明确清偿责任 避免讨薪无门。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工程款不到位而导致欠薪的,将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因施工企业将违法转包、分包导致欠薪的,由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亮点三 完善保证金制度 加强工资支付保障。
针对建设领域和租用场地经营企业经常发生欠薪逃匿的恶行案件的情况,《办法》,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办理履约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途径,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建筑业等行业拖欠工资风险情况,实施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重拳出击 加大欠薪违法惩处力度
亮点四 加大处罚力度 欠薪可重罚10万。
《办法》加大了对欠薪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五 公示欠薪违法 信用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存在一次欠薪10人以上或总额超过50万元等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也可以在信用浙江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信息,并且要求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将其拖欠工资的负面信用评价作为相关审核工作的重要参考。
亮点六 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
针对重大拖欠工资事件,《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拖欠工资事件联合处置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拖欠工资事件。
源头治理规范用工管理行为
亮点七 强化考勤管理 规范企业用工。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确认。企业保存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八 部门联动行业监管 做好源头管控。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审查,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