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17-06-07阅读次数:1435

东政办发〔2017〕14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东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金华市区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东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测绘与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综合管沟(廊)等管线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但封闭小区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四条 建立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实行例会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综合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与管理、测绘与信息建设与管理,负责管线违法测绘行为的查处。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及信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下管线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同沟同井、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管线普查、年度实测、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

第七条 各专业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管线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衔接,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管线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四)管线敷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制度,市建设局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各管线权属单位。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编制新建管线或改造、迁移、废弃既有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前报市规划局、建设局。

市建设局统筹落实年度计划,并将落实的年度计划及时告知各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每年六月份对年度控制计划做出调整、补充。

第十条 道路挖掘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影响等因素确定年度道路挖掘总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仅限于每年7月至9月三个月。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请市建设局批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业主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迁移地下管线的,按照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管线联动机制。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以及市政、园林、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踏勘。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局申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零星地下管线工程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由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确认许可后,报市建设局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如下:

(一)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50米的;

(二)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管线长度小于100米的;

(三)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城市排水管网的养护维修;

(五)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施工抢修,但须同时告知市建设局,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详查资料;

(三)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

(四)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六)保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保证开挖段按原路面质量修复的具体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域,符合相关条件的弱电通信管线工程,实行"同沟同井"建设。市建设局统筹协调弱电通信管线"同沟同井"的建设和管理,"同沟同井"的地下管线可采用租用方式,具体细则另行制定。逐步推行地下管廊建设。

第十八条 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因公共利益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无条件迁移或改建。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进行会签,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详查,进一步核实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涉及军事管理区外的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应当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加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会签。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在地下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开挖作业。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公告牌应当明确标示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范围、施工许可证号、开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置或抢修。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市建设局、市质安站等部门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建设手续,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章 测绘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管线竣工测量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管线工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市建设局同意,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90日内,到市测绘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市城建档案室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的既有老管线要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逐年逐步完成基础测绘和建档工作,并向市规划局和市城建档案室报送。

第三十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新建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严格按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实现信息的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和动态更新。已建成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融合。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当编制管线年度测绘和补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管线变更和废弃记录制度,并按年度向市建设局、规划局报送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三条 需要使用管线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建设局、规划局提出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必须确保其相应管线的安全运行,对其相应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对地下管线违法建设行为,按各自职责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废弃的管线、线杆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进行拆除,并及时报送市规划局备案,不宜拆除的管线应填封其检查井。

第三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镇乡街道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权由市建设局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