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文件
东委办发〔
2017〕
69号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加快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印发
关于加快私募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类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基金投资机构,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
本意见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工商登记,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投资机构。
二、财政扶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为支持私募基金业发展,设立私募基金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1.基金投资机构自形成地方贡献之日起七年内,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前两年100%、后五年80%转入。
2.基金投资机构的金融人才,自形成地方贡献之日起七年内,按其个人形成的地方贡献,前两年100%、后五年80%转入。基金投资机构年地方贡献100万元(含)以下的,最多可补助4人;基金投资机构年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每增加100万元,相应增加补助1人,最高补助10人。
私募基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项目奖励。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以下补助和奖励:
1.办公用房补助
鼓励基金投资机构入驻总部中心,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租金全额减免,后四年减免50%。
2.投资项目奖励
鼓励基金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工业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工业企业且投资期满1年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基金投资机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3.招商引资奖励
鼓励基金投资机构引进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企业落户东阳,以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实现税收的5%一次性奖励给基金投资机构,引进一家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对基金投资机构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按该成果交易实际支付总额的6%一次性奖励给基金投资机构项目主要引进人员,单个产业化项目最高奖励15万元。
三、税收政策
(一)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投资机构,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普通合伙人转让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征收增值税。
(二)合伙制基金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附则
(一)基金投资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市金融办负责登记。我市为基金投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奖励补助一年兑现两次。
(二)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基金投资机构,市政府视其贡献度另行制定政策。
(三)基金投资机构相关账户均应在我市银行、证券机构开户,符合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要求的须委托我市银行托管。
(四)基金投资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或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等情形的,取消其政策享受资格。
(五)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