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食药违法案件要“处罚到人”

来源:发表时间:2017-08-23阅读次数:7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今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从重点查办群众关注度高案件、严格案件查办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处罚到人”、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等十五个方面对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做出明确。强调称,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原文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

    (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县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领域发生的案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等领域发生的案件。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环节发生的案件;由县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四是其他案件,包括县局开展的常规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案件,县局受理的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等。

    市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市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由市级管辖的食品生产领域发生的案件。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批发企业发生的案件,市级以上(含市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等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生的案件。四是其他案件,包括市局开展的常规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案件,市局受理的应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等。

    省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二是食品类案件,包括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类案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环节发生的案件。四是其他案件,包括省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核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省局受理的应由其承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总局交办的案件等。

    总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大要案。二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总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三是其他案件,包括总局开展的常规检查、核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中牵涉面广,可能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大案件,总局受理的应由总局作为承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省局报请查办的案件;其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等。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按照上述查办案件事权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案件查办事权,报总局备案。

    (三)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重点查办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案件;中药饮片掺杂掺假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的医疗器械案件;化妆品非法添加激素和抗生素等禁用物质、擅自更改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未经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案件;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二、完善案件查办制度,建立顺畅查办工作机制

    (四)严格案件查办法定程序。案件查办应当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1)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和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等,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进行合议。(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复核后决定是否采纳;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7)行政处罚决定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并批准;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9)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准确完整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救济权利、期限和途径。(10)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非法定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作技术处理后公开。

    (五)统一案件调查取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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