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等 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7〕267号

来源:发表时间:2017-11-08阅读次数:2648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积极贯彻市委工作部署,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等重点领域火灾事故高发势头,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19 号)和《关于开展民房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委办传〔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防控优先"的理念,深入推进平安东阳建设,全面彻底排查整治"三合一"、出租房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从严督促整改,彻底铲除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遏制较大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三合一"及低小散乱企业、作坊。重点排查整治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未完全分隔、楼梯未独立设置,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证无照或非法生产,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不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相关人员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突出问题。

(二)整治3人以上居住出租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重点排查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部隔墙未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外窗安装防盗窗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未配备灭火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设施,除厨房外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未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等突出问题。

(三)整治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重点排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乱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未按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等突出问题。

三、工作步骤

全市"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等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至12月22日,为期2个月。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3日至10月27日)。各镇乡(街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结合正在开展的低小散乱暨"四无"企业"飓风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动员各基层站所、村(居)委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排查摸底阶段(10月28日至11月10日)。各镇乡(街道)要细化工作任务,划分区块,责任到人,包干到片,督促每名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利用2周的时间,彻底查清责任区域情况,并对排查的隐患进行梳理分类,逐个制定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0日至12月17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排查边整个,全面推进整治工作。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能够限期整改的隐患,要根据整改难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及不能整改隐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停或拆除。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8日至12月22日)。集中排查整治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相互交流心得,对好的工作方法要进行全市推广,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各地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对白云街道和江北街道两地的隐患集中区域进行挂牌督办,集中组织力量进行整治,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的整治工作。各镇乡(街道)也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火灾隐患突出、整改难度大的区域进行挂牌整治,攻坚克难,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发动,形成合力。各镇乡(街道)要迅速动员各方面力量,集中人员和精力,立即投入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各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扎实推进整治行动。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全市有关媒体积极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市综治办要将整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镇乡(街道)和不配合整治的部门在年度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各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履行好居住出租房管理职能,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开展整治工作,对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负责人、业主、房东进行查处。市国土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要对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局要对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局要对无证无照和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取缔。供电公司要对各镇乡(街道)通报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合一"、低小散乱企业和居住出租房采取断电措施。消防大队要提供排查整治技术支撑,在11月3日前对各镇乡(街道)网格员开展一次消防业务培训。

(三)持续排查,摸清底数。各镇乡(街道)对"三合一"等低小散乱企业、作坊要逐个区域、逐条街道、逐个单位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建立台账,随查随录、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结合流动人口管理,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对照居住出租房排查登记花名册,逐一进行复查,重点查清实际居住人数,摸清消防安全状况。要针对居住出租房季节性特点,坚持常态化排查,新发现的要逐一登记具体地址、房东姓名、出租房间数、居住人数、消防安全隐患。要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

(四)从严整治,督改隐患。各镇乡(街道)对排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制定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层层落实督改责任。要依法依规落实"八个一律"严管措施:对能够即时整改的隐患,一律督促立即整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一律督促同时落实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对在建筑内部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清理出户;对火灾隐患突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一律从快拆除;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场所及居住出租房,一律关停取缔;对无证无照的企业、加工作坊,一律关停取缔;对阻挠干扰执法的房东、业主或单位负责人、管理人,一律立案查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强化宣传,组织培训。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主流媒体深入开展跟踪报道,每天滚动播放消防常识,市政府将每周对火灾危险性大的隐患进行曝光。各镇乡(街道)要督促业主、单位负责人、出租房房东组织企业单位员工和出租房承租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要充分发挥社区微型消防站、基层网格员作用,广泛粘贴《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格管控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公告》,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统筹协调,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系统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行业主管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参谋协调、督促指导、协调落实的作用,全力推进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督促落实排查、整治、监管责任,市政府将组织验收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下发通报,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镇街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加强报送信息。各镇乡(街道)要认真做好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信息收集汇总汇报工作,及时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带动和引领工作开展。各镇乡(街道)于每周五下午5:00前将推进情况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朱丽芳,电话:86626466,传真:86626466,邮箱:461379532@qq.com)。

 

附件1

 

重点领域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统计表

 

                               镇乡(街道)                   填报日期             

序号

类别

内容

排查数

整改数

未整改数

关停(拆除)数

1

三合一

三合一场所(家)

 

 

 

 

2

低小散乱

企业

企业单位(家)

 

 

 

 

无证无照(家)

 

 

 

 

火灾隐患(处)

 

 

 

 

违法建筑(处)

 

 

 

 

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

 

 

 

 

3

居住出租房

居住出租房(户)

 

 

 

 

火灾隐患(处)

 

 

 

 

4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车停放场所(处)

 

 

 

 

电动车充电场所(处)

 

 

 

 

违规停放电动车(辆)

 

 

 

 

违规充电电动车(辆)

 

 

 

 

5

备注

挂牌整治区域   处,分别是

 
 

 

附件2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第六条  除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外,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应当至少设置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

1.位于地上5层及5层以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任一户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的;

(三)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的。

第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第八条  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九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第十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第十一条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前款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十七条  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消防安全要求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自20178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成的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违法建筑、高层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内场所的整改。本标准中所指的合用场所为: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

一、防火分隔

1)居住部分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2)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和水泥楼板进行分隔(具体方案见图例);(3)当居住部分用于出租时,厨房应集中、独立设置,且与其他房间和人员疏散通道采用实体墙和防火门(或钢质门)进行分隔。

二、安全疏散

(一)生产、经营部分

1)设置在2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设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均小于等于2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生产、逗留人数少于20人时,可设置一部封闭的疏散楼梯(实体墙和可自行关闭的钢质门)或一部室外楼梯;(2)生产经营用房内的阁楼(夹层)不得住人。

(二)居住部分

任一层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任一层居住人数30人以上,以及建筑超过六层的,均应设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

(三)通用要求

1)室外连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得采用门窗等进行封闭,连廊净宽不小于1.1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2)室外楼梯净宽不小于0.9米,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度;(3)疏散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三、电线敷设

1)明敷的电气线路应套用阻燃或金属管保护;(2)严禁私拉乱接,不得使用破损和不合格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3)电气线路应安装匹配的空气开关。

四、消防设施

1)应选用4公斤及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一具进行配置,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公共部位;(2)应设置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点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智能火灾预警系统等);(3)生产场所和集中厨房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采用自来水延伸方式改造,每层末端设试水阀,管道应采用管径不少于15毫米的镀锌钢管,最不利点水压低于1公斤的,应在高处设置不少于6吨的消防水箱,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统一设置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或消防卷盘(配置增压水泵,确保水源、水压稳定,张贴醒目标识,配备足够长度的消防胶带,胶带内径不小于19毫米,喷嘴口径不小于6毫米,确保达到室内任一点);(4)应配置消防应急照明;(5)三层及以上场所应配置火场逃生应急箱(防烟面罩、逃生绳、手电筒)。

五、管理措施

1)合用场所内属于出租性质的,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消防职责;(2)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应堆放杂物,安全出口严禁上锁;3)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建筑周围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室外广告牌、遮阳棚;(5)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一至二层房间的窗户或阳台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