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工作的公告

来源:发表时间:2017-12-11阅读次数:1471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根据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东人社〔2017〕16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决定开展2017年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的工作日内自愿向市社保局提出申报,逾期本年不再受理。属于连锁药店的,以连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统一申报。正在接受人力社保部门调查处理,或已被作出暂停、终止医保协议管理决定的零售药店,暂不受理。

受理地点:东阳市振兴路609号809办公室。

咨询电话:86632040。

二、申报条件

详见《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章第五条。

三、申报材料(要求按以下目录顺序,使用A4纸规范装订)

1、《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品质量相关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财务报表;

4、药店经营面积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店营业用房系租赁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药店经营时间证明;

6、西药药品目录、中成药药品目录、中药饮片药品目录(按2017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Excel表格填报,样式见附件),药品目录清单名称按医保药品目录序号顺序进行排列填报,提供纸质详单及电子文件;

7、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以公告发布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以Excel表格填报,样式见附件),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浙江政务服务网-社保证明打印)、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药店负责人、医保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学人员技术职称及学历复印件证明、其他人员职业资格复印件证明;

9、设施设备清单(包括现有信息系统情况);

10、如远程审方,需提供远程审方形式说明及远程审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信用评定等级证明;

12、服务承诺内容,应包括承诺是否经营保健品、实时向市社保局报送药品进销明细、药品价格、24小时营业、值班时间、值班电话、药师在岗提供服务等方面;

13、服务特色。

四、组织评估

1.书面材料审核

市社保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照公布条件对申报零售药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筛查,对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相关零售药店。

2.现场勘验

市社保局组织工作人员分组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勘验,根据现场勘验表的内容,对申报的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

3.综合评估

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听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情况汇报,并根据《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五、评估结果公示

市社保局对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拟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市人力社保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拟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名单。

六、协议签订

市社保局根据公示结果、培训考试及信息系统配备情况,与拟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平等协商后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因零售药店原因3个月内未能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注意事项

1.各零售药店须认真仔细真实填写《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经营时间计算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

3.医保药品数量按医保编码计算,按比例抽查,同比放大。

4.连锁药店内从业人员若参保在总公司,由总公司提供所有工作人员11月底的结算人数为准,根据工作安排在全体员工花名册备注栏内备注在某某分店上班(含已定点药店)。

5.相关表格可在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首页 > 网站群导航> 政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下载中心 > 社会保险事业局)。

附件:1、东阳市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

      2、定点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

      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清单。

东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附件:附件1:东阳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附件: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全体员工花名册
附件:附件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