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7〕297号

来源:发表时间:2017-12-13阅读次数:2933



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发〔2017〕297号

发布日期:2017-12-01 字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1)企业股改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按 100%转入。企业股改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改完成后未挂牌上市前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按 100%转入。

开展股改的企业,以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类税种,下同)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一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连续3年按 100%转入。企业上市挂牌后3年内,对地方贡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按 100%转入。

(2)企业并购重组市外优质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将市外优质企业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企业被市外企业并购重组,企业新投资方占总股本50%以上的;企业通过借壳上市的。以上情况因并购重组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贡献,按100%转入;并购重组完成后3年内,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年度税收增长高于全市增长幅度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按 80%转入。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依法及时给予办理,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 100%转入。

(3)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市内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贡献,按 80%转入。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本市注册登记、减持限售股的,其股权转让形成地方贡献,按80%转入。

二、项目奖励

除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专项资金外,财政另行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股改、上市、融资等项目奖励。

(1)对到“新三板”挂牌的培育企业分阶段予以180万元奖励: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8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2万元。

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500万元: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列入省证监局辅导的,奖励200万元;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奖励100万元;完成境内首发上市,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或企业在境内买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阳并在东阳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补足奖励差额。

(2)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按其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挂牌企业实施融资,按其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鼓励非金融类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每发行一期(银行间市场需发行1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债券的企业,按每单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担保实体为本市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增信,担保费率低于1.5%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金融机构和有实力企业发起设立兼并重组基金参与我市建筑、木雕红木、影视等支柱产业的兼并重组和融资,完成兼并重组规模在0.1-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完成兼并重组规模在1 -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完成兼并重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4)鼓励本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的辅导投资等工作,每推动1家企业上市奖励证券公司营业部10万元,推动1家企业挂牌新三板奖励证券公司营业部5万元,推动1家企业挂牌省股交中心成长版奖励证券公司营业部2万元。

三、其他事项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是指经东阳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的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培育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额的上限,参照中共东阳市委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市外上市企业迁入奖励不受此限,奖励一年兑现两次。

(2)建立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实行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全过程服务。对开展股改、并购重组的企业,在合并、分立、股权转让、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不动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等过户手续的,依法及时给予办理,减免地方性规费,参照东委发〔2016〕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需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或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在企业整改后,满足规划、质检和消防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及时办理。对历史遗留或需多部门协调的问题,给予专题研究解决。

(3)实施股改、并购重组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和排污总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4)对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出具的税务(含国税和地税)、环评、社保、消防、安监、行政无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纠纷、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按“最多跑一次”要求给予及时办理。

(5)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企业为发行权益类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外),经税务部门核准按规定在当年税前扣除。

本意见支持对象如同时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