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18〕48 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东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3月 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成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按年度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实施评议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食安办负责牵头制定考核细则,汇总考核结果提交市政府。市食安办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食安办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五条 每年1月 1日至12月 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安办在每年 9月底前,组织市食安办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以及镇乡(街道)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网格员作用发挥等。具体考核指标及其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七条 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以金华市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内容为主,加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议等部分组成。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金华市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议分别为 80分、10分、10分。总分 100分。
考核结果分 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 6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 7名及以后的为B级。不足 75分的为C级。
第八条 对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考核由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内容等三个部分组成。
考核结果采取评分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分别为90分、10分。加分累计不超过 10分,减分累计不设上限。总分不超过 110分。
考核结果分 A、B、C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A级。75分以上,不足 90分的为 B级。不足 75分的为 C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 C级:
(一)本辖区内或者本监管领域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辖区内或者本监管领域发生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发生在本辖区内或者本监管领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四)各镇乡(街道)及其相关部门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对金华市食品安全考核评定我市为C级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细则,各镇乡(街道)每年年底对金华市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内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形成年度自查自评情况报告报市食安办。各镇乡(街道)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二)台账考核。根据各镇乡(街道)自查自评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各镇乡(街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台账考核。
(三)综合评议。以市食安办日常掌握为主,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各食安办成员单位对各镇乡(街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分。
(四)结果评定。市食安办对金华市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评分。根据考核细则,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加减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评议。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三)结果评定。市食安办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议、加减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涉及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市食安办、市食安办
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由市食安办负责告知相关镇乡(街道)、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相关镇乡(街道)、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述;最终结果由市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认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乡(街道)、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各镇乡(街道)、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 C
级的各镇乡(街道)、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视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该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七条
各镇乡(街道)、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安办。
第十八条 市食安办可视情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可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3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