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来源:发表时间:2018-08-27阅读次数:1761

东政办发〔2018〕16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切实提升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能力,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有效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112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213号)等文件中涉及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资金。为提升垦造耕地项目质量,对垦造耕地项目(旱地)工程款标准由原则上垦造耕地项目(旱地)每亩不超过3万元调整为每亩不超过4万元。

二、增加坟墓搬迁补偿费。为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启动,增加坟墓搬迁补偿费,涉及的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

(一)迁坟补偿费(包括择日、挖坟、拾骨及其它开支等一切费用):单墓每穴1000元,双穴合墓每墓1600元,三穴以上(含本数)合墓的在双穴合墓每墓16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穴补助400元,未经火化安葬的坟墓每穴增加撮骨费200元。

(二)鼓励户主迁入公墓时合墓安葬,每合一个奖励300元,即二穴合一奖300元,三穴合一奖600元,四穴合一奖900元以此类推。

三、调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指标管理。利用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在不超村人均规划面积的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安排村农民建房。

四、推行废弃学校等建设用地异地复垦。村范围内的废弃公路、学校(未办理土地证)、公房等用地原则上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复垦,任何单位不可擅自违法占用建设。原废弃地块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可安排本村其他宅基地区块进行置换复垦,并给予每亩30万元的政策处理费。

五、明确奖励指标使用范围。各镇乡街道完成土地开发任务的奖励指标原则上用于市镇重点项目、集镇建设、农房集聚区和产业项目;在不超过村人均规划面积的前提下,奖励指标可少量安排村农民建房,最多不超过20%。

六、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为加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推进,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由市财政划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综合服务中心)按以下进度拨付镇乡街道:项目启动后,拨付工程款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完成80%,拨付工程款的30%作为第二笔资金;余下工程款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最终的结算审计价格拨付。项目的规划设计费和项目的监理费用按预算审核价在拨付启动资金和第二笔资金时分别拨付总价的50%;项目的政策处理费和新增耕地奖励经费在拨付启动资金和项目结算款时分别拨付总价的50%。各镇乡街道的项目资金拨付,要按照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七、落实管护责任。因地制宜建立项目管护机制,明确各镇乡街道为前三年种植管护主体。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各镇乡街道负责落实种植责任,种植三年的管护经费按旱地每年每亩500元,水田每年每亩1500元予以补助。

八、加强经费监管。上述经费一律补助给镇乡街道,镇乡街道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统筹使用。

九、施行时间。本意见自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