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东阳商会,英文名为Do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DYCCHZ。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东阳籍在杭州投资兴业的工商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乡情为纽带,以商会为桥梁,努力实行“创建平台,服务会员,精诚团结,合作共赢”的宗旨, 为会员做好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遵循“统筹协调、管理服务、监督自律”的原则,引导会员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实行以文化创新为基础,以经济强会为目标,为杭州、东阳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8号之江饭店北楼6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搭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东阳与杭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活动;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协助招商引资;
(三)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增强发展能力;开展经贸考察、合作交流、引进人才、业务培训等领域的商贸服务;
(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务、咨询健康等方面服务,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共同利益;
(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济困,奉献爱心,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诉求,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内外异地商会联系和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文化科技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团体自身建设,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经济互助活动。维护好本团体网站、微信群、“杭城.东商”简报等信息交流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风采和成果;
(九)接受登记当地和原籍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查核实,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铭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有关活动享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察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会员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四)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代表本团签署重要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执行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商会实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不坐班,但要出主意、想办法与秘书长一起做好商会主要工作。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在会长离职期间受会长委托可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并一贯支持商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高级人才等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本团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设监事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建议。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财务人员不得兼职监事;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7日会员大会修改后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