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经信厅、省统计局制定了《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该评价办法将数字民生的有关指标如手机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移动支付业务量等都纳入了评价体系,明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全省及各市、各县(市、区)。
办法制定出五大类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设定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共40项,总值按100分计算。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数字网络普及、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等。
评价内容将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目前基础上逐步补充、完善,并纳入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该评价办法还明确了特殊指标的处理方法。例如,对移动电话用户数、移动互联网用户数、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移动电话基站数、付费数字电视用户数等反映基础设施的指标,统一采用公安部门统计的总户数比例对市辖区的总数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