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东阳商会章程(新)

作者:lhl来源:发表时间:2020-07-07阅读次数:2906

杭州市东阳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杭州市东阳商会,英文名为Dong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缩写为DYCCHZ。

第二条 会的性质:是东阳人在杭州投资兴业的工商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创建平台,服务会员,精诚团结,合作共赢”的原则;坚持以乡情为纽带,以商会为桥梁,引导和组织会员开展自律、维权、交流合作、整合资源,为服务会员打造优质平台。传承浙商精神,实行以文化创新为基础,以经济强会为目标,为杭州、东阳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经营

(二)为东阳与杭州两地招商引资与文化交流牵线搭桥;

(三)搭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搭建服务平台,开展经贸交流、项目合作、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活动;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奉献社会;

 七)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八)加强与各地商会工商界的横向联系和友好往来,促进经济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九)加强本会自身建设。维护好商会网站、微信群,定期编印“杭城?东商”简报,展示本会形象;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合伙人、股东为东阳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在杭及各界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力的东阳籍人士,可聘请为顾问、名誉会长。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料审核,视情现场考察企业,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享有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由监事会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更名、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九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会长提议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不设常务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二、五、六、七、八、九、十等7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其他负责人的任命;

(三)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 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商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二十九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担任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继续由执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三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顾问、名誉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审核本会财务年度计划及重大财务项目;

(六)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相关决议;

(六)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受会长委托,签发商会及秘书处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监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三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四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五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六 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四十九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一 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二 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三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四 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五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六 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红十字会等性质、宗旨相同的公益性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党组织建设

五十七 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及时组建党组织。

第五十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五十九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六十 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六十一 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二 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六十三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六十四 本章程经2019年8月30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六十六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