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7-03-09阅读次数:1283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限制商品要素流通、违法给予优惠等政策措施,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因此,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一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举措。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并防止出台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有利于彻底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性壁垒,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眼于促进创新这一价值取向,防止政府对特定企业实行不当补贴和过度保护,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目的。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从源头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依据。今年6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并从2017年起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作出专题批示,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意见准备相关实施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实施意见》,经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11月28日,《实施意见》(送审稿)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四个部分共十四条。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依据《意见》进行了明确和强调。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来具体实施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第二部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例外规定、审查方式,重点对审查方式进行了细化,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由牵头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三)第三部分,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重就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定期评估完善作了规定。在按国家要求规范增量的同时,对清理存量工作提出了具体时间表,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清理。要按规定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
(四)第四部分,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建立公平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培育竞争文化。对不进行自我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实施意见》解读机关为浙江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