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7-03-09阅读次数:1181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提出了具体意见。现就该《实施意见》内容作一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及制定依据
医养结合问题已日益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和“短板”。随着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老有所医、健康养老的必要条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2011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2016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医养结合长效机制,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水平”。各地顺应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客观趋势,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但目前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医养结合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为科学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老龄办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指导意见》《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部署要求,又充分考虑我省实际,体现浙江特色。《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目标要求,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阐述了医养结合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了2017年和2020年的具体目标。第二部分为重点任务,对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责任医生与老年人签约服务、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等八项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在投融资、规划用地、医保结算、长期护理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保障措施。第四部分为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开展试点先行以及加强考核督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对10个部门的职责分别提出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针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统筹医疗和养老资源、增加医养结合有效供给、提高健康养老服务覆盖面和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的发展导向。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注重与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相对接,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提出了一系列务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主要亮点有:
一是明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强调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推进“养”和“医”的无缝对接。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二是以多种形式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增设医疗资质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医养结合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签约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便捷性和针对性。
三是同步推进责任医生与老年人的签约服务。结合我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优质服务鼓励居家老人(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与责任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从供给侧发力推进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医疗机构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新建一批护理型养老机构,规划设置一批护理院,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
五是把中医药健康服务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结合我省《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发挥中医药特色,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产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
六是同步落实优待老年人规定。继续落实我省医疗卫生机构老年优待政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做好预约诊疗、双向转诊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和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就诊提供方便。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病床。
七是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自愿申请,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的规定支付。
八是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做好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研究探索逐步扩大覆盖面、建立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养老服务补贴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九是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建立激励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中,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是以开展试点来探索医养结合难点问题突破。结合各地工作基础和工作积极性,选择市、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全省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
四、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