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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发表时间:2018-03-07阅读次数:8049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