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重大活动的管理,规范商会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商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和《杭州市东阳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本商会产生的重大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范围
(一) 商会举行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商会进行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的会议;
(三) 商会举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和重大庆典的活动;
(四) 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 商会开展涉外活动。包括: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 商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视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主题、形式、规模、对象、时间、地点和议程安排等方面。
第五条 商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作相应纠正后再开展活动。本商会秘书处应将重大活动的请示、报告、方案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齐全、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经审议通过生效,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