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也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十二五”时期以来,我省着力化解建材工业过剩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大力推进“两化”融合,积极开展兼并重组,努力实施品牌战略,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市场竞争加剧、消费升级加快、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我省建材工业“低小散”问题尚未根治、中高端产品比重不高、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竞争力不强、资源能源消耗和排放偏高等问题进一步显现,提质增效升级任务较为艰巨。为促进浙江建材工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了我省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加快供给侧截长补短工作,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加快推广绿色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积极开展国内外产能合作,支持建材企业“走出去”,推动建材工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开放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综合竞争力和质量效益。
(二)目标任务。到“十三五”期末,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000万吨以上,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力争60%以上水泥窑实现协同处置;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4800万重量箱以内,玻璃窑生产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国内外产能合作有序推进,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省级 “三名”培育试点企业达到8—10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品牌。
(三)主要工作。
《意见》提出了主要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企业超标准排放的,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关闭。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订)》淘汰类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开展区域和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去产能步伐。
二是加快传统建材产品升级。重点发展特种工程建设性能需求的水泥及产品。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发展高品质高强超白高透光、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新产品;积极发展特种陶瓷。推进超大、减薄陶瓷砖的产业化和普及应用。开发多功能、轻量化、智能化等绿色家居用品。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
三是创新发展建材新兴产业。鼓励建材企业加大对非金属矿深加工技术的研究。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加强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研究和产品发展。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支持建设绿色建材特色产业园区,创建绿色建材市场。加快推进建材企业智能化生产。
四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网上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依托社会力量,完善专业的物流网络配送体系;装饰材料等行业建立设计、选材、配送、施工一体化网络平台;积极培育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复合材料、非金属矿物功能材料等行业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服务平台。
(四)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政策:
一是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相关政策。加强绿色建材标识使用监管,促进绿色建材生产使用。完善落实水泥窑协同处置地方财政扶持政策,对协同处置企业执行大用户直供电优惠政策。
二是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建设的水泥、平板玻璃等建材企业停止贷款。探索建立建材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推动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化解过剩产能。
三是加强协调监督。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产业政策的落实,公开当地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省经信委要加强对各地建材工业发展的指导,做好产业政策的把关,及时协调处理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尽快完善并公开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各级节能、环保、质检、安监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严格处理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协助企业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合理组织限产措施;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开展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材工业领域,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解读人:戴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