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东阳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发表时间:2015-03-12阅读次数:2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杭州市东阳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秘书处财务工作职责

秘书处是商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拟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编制商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会长会议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一)对本会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决定本会内部财会管理的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根据本会工作安排和预算方案,组织本会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商会财务执行情况,及时向商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正确、完整地进行各类财务清算,做到账目相符。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本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报销单据必须经二人以上签字。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按时完整地编制月及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报告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工作,加强票据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相关财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本会负责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六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会议负责对大笔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或月的专项及大笔开支的预算,交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出差需经相关领导同意,差旅费报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外出为企业办事原则上由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条 接待费用一切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审定,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一般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例行开支及报销依据“商会经费审批和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商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收付款项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人员和出纳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二)备用金限额为10000元,并不定期抽查。如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有人陪同前往。

(三)现金支付范围:职员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商会主要领导同意用于会员救济、补助及其它支出;

(四)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来后一周内报销清帐。

(五)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两章分别管理并用制。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秘书长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二)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民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