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东阳商会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发表时间:2015-03-12阅读次数:2101

   为维护国家、集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会员单位的机密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会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保密法》,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以及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章立制,检查监督,防患于未然。

三、商会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下列规定:

1、不得私自复印、拷贝会员提供的资料信息。

2、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数据借给无关人员阅读。

3、工作人员离开本商会时,对其在工作期间接触的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数据应及时收移交、严守秘密、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4、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企业会员秘密。

5、不准将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情况的笔记本等文件携带出境出国。

6、收文中保密文件,需填写编号、密级、文件名称、收文日期等,与其它文件分开,加锁保存,阅文须签名及阅文日期。

7、保密文件归档、装订后,在目录及文件上应标记其密级标志。因工作需要查阅时须经秘书长同意,并签名,注明查阅日期。

8、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以致遗失、窃取、泄密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本制度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